离婚老公企图染指老婆继承权
4月12日,四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块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案,判决驳回男方上诉,保持原判,即认定了女方舍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,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,女方的舍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。
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。
2000年5月女方爸爸过世时,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,到今天都未继承分割,一直由女方妈妈居住着。
2005年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,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法舍弃继承该房地产,3月两人调解离婚。离结婚以后,男方以舍弃继承的房地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获得,属夫妻一同财产等为由,起诉到法院,请求判令舍弃行为无效,并对争议房地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。
女方觉得舍弃继承爸爸财产,不需要征得原告赞同,且继承遗产与否,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,其舍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。
一审法院觉得,被告的舍弃行为,虽然会干扰到原告可倡导的夫妻一同财产的多少,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概念务的履行,应属合法有效,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质获得可继承房地产的份额,故原告需要分割上述房子的诉讼请求不可以得到支持。
一审判决后,原告不服提出上诉。
法官说法
重点是把握好三个时点
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,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。
任华芬说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〉》第二条规定,夫妻一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。而此案中女方舍弃遗产继承权,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的一同财产,虽舍弃行为的后果会干扰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,但不可以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舍弃权利,女方舍弃遗产继承权,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,不需要征得别人许可。
任华芬觉得,该案要辨析舍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一同财产,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,即继承的时点、遗产分割处置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时点。
根据国内继承法的规定,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,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获得了继承权,被告于其父过世之日就获得了继承权。继承权是可以舍弃的。继承法规定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舍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置前,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,没表示的,视为同意继承,继承权的舍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,无须经别人赞同。
遗产分割处置的时点在该案中尤为重要。该案女方爸爸过世后,其与妻共有房子一直由其老婆用,并未对该房子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。对遗产的分割处置,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,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,若没进行分割处置,女方享有些一直还是继承权。
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为:……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……显然,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,而非权利。“所得”两字描述了这一财产的性质,是得到了的财产,而非期待的财产。
依据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的需要,该案继承权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要件,是将房子中是被告方的那部分遗产登记在被告名下,即为继承权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时间。
因此,在遗产分割前,女方表示舍弃继承权,是有效的法律行为。而且在此案中,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,如此即便女方没舍弃继承权,争议房地产也不可以成为两人的共有财产,男方也没办法需要进行分割,故1、二审法院不但对该舍弃继承权的行为均予以了认同,同时判决男方无权分割房地产